(2013)遵民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遵化市平安城镇姚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许永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平安城镇姚各庄村村民委员会,许永良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151号原告遵化市平安城镇姚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遵化市平安城镇姚各庄村。法定代表人尹东海,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志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许永良,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荣,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平安城镇姚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许永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化市平安城镇姚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6日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许永良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化市平安城镇姚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许永良的起诉。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晓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