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德阳市明兴运业有限公司与万福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明兴运业有限公司,万福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字第39-1号原告德阳市明兴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兴贵。委托代理人高红,四川心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晓敏,四川心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明兴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万福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万福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致本案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春兰代理审判员 杨 春人民陪审员 李士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梦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