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汉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詹天礼与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汉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詹天礼,男,生于1946年3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达中民终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詹天礼医疗等费用137521.2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0.00元、执行费1960.00元,共计140141.22元。被执行人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宣汉县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有应收宣南公路(宣汉至南坝)改建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宣汉县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应领取的宣南公路(宣汉至南坝)改建工程款140141.22元予以提取;提取后划拨至宣汉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账户内(法院执行标的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