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平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丰全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邓新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丰全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邓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平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丰全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大道中段凤凰新村商业广场第五层东,组织机构代码57197055-3。法定代表人吴楚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某平,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邓新明。本院依法受理深圳市丰全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新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申报表,要求其支付执行款人民币823228.5元、执行费10632元,共计人民币823328.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存放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商业广场151-152号商铺内的桌子、椅子等餐厅设备,并依法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17829元。本院以该评估价人民币17829元作为拍卖底价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在2013年11月13日拍卖会上,因无人竞买流拍。本院依法将拍卖底价下调20%即降为人民币14263.2元委托再次拍卖,但在2013年12月3日第二次拍卖会上再次流拍。2013年12月4日,申请人向本院表示同意上述流拍物品按第二次拍卖底价人民币14263.2元作价抵偿本案债务。2013年12月11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人民币1624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43元,将执行款16098元转至申请人银行账户。故本案除去抵价款14263.2元,账户存款16098元,尚有792867.3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名下的粤BJ4Y**东方牌小型汽车一辆,目前已被本院查封,但下落不明,无法执行。同时,经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陈 璟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简笑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