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花法刑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冯某、朱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朱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花法刑初字第136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公刑诉(2013)1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朱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冯某、朱某在花都区区政府门前的花都广场参与非法游行时,不听执勤公安人员的劝阻,冲击在现场依法维持秩序的执勤公安人员,其中被告人冯某持竹竿对执勤公安人员进行殴打,被告人朱某持矿泉水瓶向执勤公安人员投掷并持竹竿对执勤公安人员进行殴打。后两被告人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朱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综合被告人冯某、朱某如实供述等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冯某、朱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朱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视频录像,证人姚某、邓某、严某、曾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对被告人冯某的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冯某、朱某的供述、对视频截图的照片签认、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朱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朱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二被告人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可以依法或者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某、朱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冯某、朱某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朱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志敏杨馥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