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兰民特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葛建开、葛建本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建开,葛建本,葛文中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兰民特字第22号申请人葛建开,男,1998年7月29日生,汉族,学生,住兰考县。申请人葛建本,男,2007年3月12日生,汉族,儿童,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葛文中,男,1946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上述二申请人祖父。申请人葛文中,男,1946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葛建开、葛建本之祖父)系申请人葛建开、葛建本之监护人。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黄汉青,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申请人葛建开、葛建本、葛文中要求宣告何水姣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葛建开、葛建本、葛文中于2013年7月2日起诉来院称,申请人葛建开、葛建本之母,申请人葛文中之儿媳何水姣(又名何水饺)于2009年4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特向本院申请宣告何水姣失踪。经查,被申请人何水姣,女,1989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广西省××镇,住兰考县××××村。与申请人葛建开、葛建本系母子关系,与申请人葛文中系翁媳关系。2009年4月何水姣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虽经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多方寻找,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9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何水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何水姣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何水姣于2009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已四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多方寻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三申请人作为何水姣的近亲属,现申请宣告何水姣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何水姣为失踪人。二、指定葛文中为何水姣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金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