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鸿达运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定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鸿达运运输有限公司,李定强,李超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6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鸿达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学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超,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定强。原审第三人李超平。上诉人深圳市鸿达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定强、原审第三人李超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李超平与鸿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鸿达公司主张其与李超平之间是车辆买卖关系,并非挂靠关系,因此无需对李超平的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李超平在仲裁、原审及二审中均未出庭,因此,鸿达公司与李超平签订的车辆买��协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李定强对该车辆买卖协议不予认可,本院亦不予确认。根据鸿达公司和李定强确认的《关于委托购买社会保险的申请》,李超平与鸿达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而非买卖关系,因此,原审认定李超平与鸿达公司之间存在车辆挂靠关系,有事实依据。因鸿达公司同意李超平把运营车辆挂靠在其公司名下从事运营,原审据此判决鸿达公司应对李超平的工资支付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鸿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鸿达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华���判员邢蓓华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