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执字第12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段学亮、生咸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学亮,生咸申,秦建兵,张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1227-5号申请执行人段学亮,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工人,住聊城市。被执行人生咸申,男,196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第三人秦建兵,男,1965年10月11日生,汉族,聊城市第三人民医院职工,住聊城市。第三人张霆,男,1955年4月12日生,汉族,聊城市教育局干部,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学亮与被执行人生咸申民间借贷纠纷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依据本院另案已生效的(2013)聊东商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人秦建兵、张霆对生咸申负有到期债务30万元及利息,据此本院依法书面通知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段学亮履行,第三人未履行。本院已裁定对被执行人生咸申在第三人秦建兵、张霆到期债权中的42万元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第三人秦建兵的银行存款42万元。二、划拨第三人张霆的银行存款4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敬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