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泊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齐某某、张健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善波,张健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泊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善波,别名齐善刚,男,1979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泊头市齐桥镇齐桥村。2012年1月1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健,男,1977年6月4日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住泊头市营子镇袁村。2012年1月6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转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检刑诉字(2013)第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齐善波、张健犯赌博罪,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晓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善波、张健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齐善波、张健在泊头市齐桥镇沿河果品集团公司院内的北面房内多次组织郑云森、王树将、刘洋、顾原元、张永、邓学超、顾文珂、韩宝腾、于希恒、顾明举、顾文席、郭利、田国常、陈路年、顾青松、齐云飞(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2万余元。2012年1月5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当场查获赌资1053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罚没票据、缴款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善波、张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齐善波、张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齐善波、张健在泊头市齐桥镇沿河果品集团公司院内的北面房内多次组织郑云森、王树将、刘洋、顾原元、张永、邓学超、顾文珂、韩宝腾、于希恒、顾明举、顾文席、郭利、田国常、陈路年、顾青松、齐云飞(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2万余元。2012年1月5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当场查获赌资105300元。案发后齐善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二人违法所得2万元已全部追缴。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张健的供述证实,其与齐善波在齐桥镇沿河果品集团公司院内的北面东房内开了个赌局,推一锅抽头200元,开了二十天左右,自开赌局至今获利两万元左右。被公安局当场抓获时赌资大概10万元左右。2、齐善波的供述证实内容与张健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并证实其系投案自首。3、张振朋的证言材料证实,齐善波告诉他有这个赌局,其开车拉着郑云森去的,其在一旁看着。4、郑云森的证言材料证实,齐善波说在齐桥镇沿河果品集团公司院内的北面东房内开了个赌局,其去玩推牌九,还有的在旁边钓鱼,参加的有20多人,齐善波从中抽头,当天被抓获时赌资大概10万元左右。5、王树将、顾原元、张永、韩宝腾、于希恒、顾明举、顾文席、郭利、田国常、陈路年、顾青松、证实内容与郑云森证实内容基本一致。6、刘洋的证言材料证实,顾原元带其去赌局玩,其没参与赌博,只是他们赢了钱分其一、二百元,只去过两、三次。7、邓学超的证言材料证实,齐善波告诉说在齐桥镇沿河果品集团公司院内的北面东房内开了个赌局,其去给看场子,每天齐善波给分点钱,去了十多天,齐善波每锅抽头200元,被抓获时赌资大概10万元左右。8、顾文珂的证言材料证实,其只去过齐善波赌局这一次,是顾原元带其去的,玩推牌九,当天被抓获时赌资大概10万元。9、李淑成的证言材料证实,齐善波借其在沿河果品集团公司院内的房子用,不知道他干什么,他们赌博被抓了才知道,没给报酬。10、泊头市扣押物品清单、罚没票据证实赌资及赌具牌九一副已被扣押,赌资已被没收,违法所得已追缴。11、户籍证明证实齐善波、张健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善波、张健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抽头赢利达2万元,被抓获赌资1053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张健认罪态度较好,齐善波有自首情节,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对齐善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对张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善波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夏文强审 判 员 房晓宇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