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02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周启元与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启元,刘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2415号原告:周启元,男,,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学祥,宁国市梅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林,男,成年,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启元与被告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启元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实际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启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启元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