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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隅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周元忠与阿晓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元忠,阿晓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隅民初字第22号原告周元忠,男,汉族,1972年7月23日出生,四川省大邑县人,木材经销商,现住察隅县。被告阿晓,男,汉族,1969年12月14日出生,西藏察隅县人,现住察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元忠诉被告阿晓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元忠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元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元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464元。代理审判员 益西平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