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灯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董连友诉灯塔市柳条寨镇西羊角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连友,灯塔市柳条寨镇西羊角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灯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董连友,男,194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灯塔市柳条寨镇西羊角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振来,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董连友诉被告灯塔市柳条寨镇西羊角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连友、被告灯塔市柳条寨镇西羊角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郭振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连友诉称:2000年12月24日,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4000元、16575元,合计人民币25575元,同时约定月息一分,但未约定还款日期;2001年2月2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79元,月息一分,也未约定还款日期。至今,被告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05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总是以无款为由一再拖延,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26054元及自欠款之日至给付之日止的约定的月利率1分的利息。被告灯塔市柳条寨镇西羊角村民委员会辩称:欠款属实,数额也对,约定的利息也没有意见,但是我村里没钱,偿还不上。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24日,被告灯塔市柳条寨镇西羊角村民委员会因交纳水电费向原告借款三次,借款金额分别为4000元、5000元、16575元,被告给原告出据三份收款收据,并载明月息一分。2001年2月28日,被告又因交纳水电费向原告借款479元,约定月息一分。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分文。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灯塔市柳条寨镇西羊角村民委员会专用收款收据四份证据在卷,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合法,被告在原告向其索要欠款后应积极主动偿还欠款,拒不偿还是不对的,原告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26054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本金26054元自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灯塔市柳条寨镇西羊角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6054元,并自2000年12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负担本金25575元月利率0.01%的利息,自2001年3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负担本金479元月利率0.01%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被告灯塔市柳条寨镇西羊角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