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祁振峰与付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振峰,付继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89号原告祁振峰,男,1973年生,汉族,高平市人。被告付继海,男,约42岁,汉族,高平市人。原告祁振峰诉被告付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祁振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计25元,由祁振峰负担。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