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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5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李三会与吴秋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三会,吴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239号申请执行人李三会。被执行人吴秋菊。申请执行人李三会与被执行人吴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自行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应依法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达海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