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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阳执字第33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黄某某按照(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交纳案款669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德强审 判 员  刘庆忠代理审判员  赵维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江彩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