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民催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杭州富春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赵灿法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富春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庐民催字第00055号申请人:杭州富春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4719919-3。法定代表人:赵灿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锋,男,汉族,杭州富春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请人杭州富春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500053)23595869,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8月21日,出票行中国民生银行合肥双岗支行,出票人合肥水家湖草莓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融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富春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于 佳审判员 于静华审判员 张巍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