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法执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莫某申请执行梁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某,梁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法执字第163-2号申请执行人莫某,女,1978年7月出生,汉族,居民,广西蒙山县人,住蒙山县。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广西蒙山县人,住蒙山县。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82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广西蒙山县人,住蒙山县。申请执行人莫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的(2013)蒙民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莫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蒙民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百炼执行员 姚福光执行员 黄世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蒲新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