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民终字第3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案件名称
昆山长弘纸制品有限公司与王德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昆山长弘纸制品有限公司;王德敏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民终字第3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长弘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鹤丰路**,组织机构代码58105584-2。法定代表人熊德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伟雄,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文娟,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敏。委托代理人陈万宝,江苏博事达(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穆琳。上诉人昆山长弘纸制品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千民初字第0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昆山长弘纸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长弘纸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昆山长弘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翊雯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朱婉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韦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