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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楚才文与王成玉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楚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0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楚某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再审申请人楚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楚某某申请再审称:二审调解书第一项“楚某某与王某某自愿离婚”部分与事实严重不符,从二审庭审笔录可以看出楚某某一直不愿意与王某某离婚。二审审理中楚某某因为生病,精力不集中,才在庭审笔录和调解协议上签了字。若楚某某与王某某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楚某某与王某某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第一项即为“楚某某与王某某自愿离婚”,楚某某和王某某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名确认,二审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楚某某现虽否认二审调解书的效力,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楚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对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其现以生病、精力不集中为由否认二审调解书的效力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楚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楚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邹晓瑜代理审判员  何 毅代理审判员  谢 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