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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利与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72号原告王利,农民。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宝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