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商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姚华东与王俊、柏峰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华东,王俊,柏峰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余商初字第1085号原告:姚华东。委托代理人:孙旭权、章依娜。被告:王俊。被告:柏峰婷。原告姚华东为与被告王俊、柏峰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华东的委托代理人章依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俊、柏峰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华东起诉称:王俊与柏峰婷系夫妻。2012年10月24日,姚华东与王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王俊向姚华东借款186500元,在2012年10月30日之前归还;若逾期未归还,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全部还清借款日止;如未按期归还,姚华东有权起诉,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及相关催讨费均由王俊承担。该借款已于2012年上半年汇入王俊的配偶即柏峰婷的银行账号,该款用于王俊、柏峰婷夫妻共同生活。姚华东已按约支付186500元给王俊、柏峰婷。2013年1月29日,姚华东与王俊签订还款承诺书,就王俊尚欠姚华东的借款106500元,王俊承诺如下:“1、于2013年2月7日前归还姚华东人民币20000元;2、于2013年2月28日前归还姚华东人民币30000元;3.于2013年3月28日前归还姚华东人民币30000元;4.于2013年5月15日前归还姚华东剩余人民币26500元;5.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12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王俊还清全部借款日止。若王俊违反上述任何一期还款约定,姚华东有权就全部借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王俊承担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姚华东为实现上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公告费及相关催讨费用均由王俊承担”。姚华东多次向王俊、柏峰婷提出归还上述款项,但王俊、柏峰婷只归还部分款项,已经逾期违约,剩余款项70000元至今拒不归还。王俊与柏峰婷系夫妻,柏峰婷对王俊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也理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此,姚华东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王俊支付原告姚华东欠款70000元、违约金20000元以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6.10%的四倍,自2012年10月30日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王俊承担原告姚华东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柏峰婷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被告王俊、柏峰婷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原告姚华东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协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王俊、柏峰婷向原告姚华东借款的事实。2.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转账凭证一份(系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姚华东把借款交付给被告王俊的配偶即被告柏峰婷的事实。3.还款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王俊承诺还款及支付违约金和利息的事实。4.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姚华东为实现债权而产生费用的事实。5.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王俊、柏峰婷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王俊、柏峰婷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姚华东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原告姚华东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且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认定的事实除与原告姚华东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外,另认定,姚华东因本次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再认定,王俊、柏峰婷于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姚华东与被告王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王俊收到借款后未按约返还,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原告姚华东因本次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的民事责任。原告姚华东向被告王俊主张违约金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院认为,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均是被告王俊因逾期还款根据还款承诺书约定对原告姚华东所造成损失的赔偿,原告姚华东同时主张违约金及逾期利息过高,本院对原告姚华东主张的逾期利息予以支持,对违约金不予支持。被告王俊虽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协议及出具还款承诺书,但该债务发生于被告王俊、柏峰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证据表明该债务系被告王俊个人之债,本院依法认定案涉债务为被告王俊、柏峰婷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姚华东主张被告柏峰婷对被告王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姚华东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姚华东借款70000元;二、被告王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姚华东逾期利息(按借款70000元按年利率6.1%的四倍,自2012年10月30日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三、被告王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姚华东因本次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柏峰婷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姚华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原告姚华东负担458元,被告王俊负担1717元,被告柏峰婷对被告王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董 文人民陪审员 邹 华人民陪审员 梁作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