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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阳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国元公司与熊国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泸州乾源园艺有限公司,熊国琪,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阳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均元,董事长。被执行人泸州乾源园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荣,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熊国琪,男,1955年9月5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柳霞,女,196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2)江阳民保字第433号民事裁定书,依��于2012年12月13日查封了申请人泸州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沈均元、徐燕、蒋正国、刘雪梅所有的坐落于泸州市江阳区办公用房,以及被执行人熊国琪、柳霞所有的坐落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坐落于泸州市江阳区车库。现因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已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泸州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沈均元、徐燕、蒋正国、刘雪梅所有的坐落于泸州市江阳区办公用房,以及被执行人熊国琪、柳霞所有的坐落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坐落于泸州市江阳区车库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华 安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