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中民立终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寿好胜与寿计平、寿好士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财产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寿好胜,寿计平,寿好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立终字第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寿好胜,男,194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寿好雷,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寿计平,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好士,男,194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寿好胜因与被上诉人寿计平、寿好士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财产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王民初字第9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寿好胜允许寿好士在耕地上建房,改变了土地用途,但并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遂作出裁定,驳回寿好胜的起诉。寿好胜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认为被上诉人寿好士、寿计平在上诉人依法取得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耕地上建房,侵犯了其对土地的合法经营权,被上诉人的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财产赔偿纠纷,属于物权保护的范畴。寿好胜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中起诉条件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是否构成侵权,系实体审理阶段查明的问题,不属于程序审理阶段审查的范围。故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寿好胜的起诉不当。上诉人要求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的上诉理由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王民初字第97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刘 晖审判员 孙爱民审判员 程晓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