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马会芹与邢台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邢台市公路管理处、邢台市交通运输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会芹,邢台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邢台市公路管理处,邢台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马会芹,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委托代理人雷志军,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住所地邢台市。法定代表人曹京国,系该支队副支队长。委托代理人乔丽君,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市公路管理处,住所地邢台市。法定代表人孙祥兆,系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郑铁宝,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王明新,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之永、要欣欣,河北张之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会芹与被告邢台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邢台市公路管理处、邢台市交通运输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会芹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会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会芹撤诉。诉讼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闫少华审 判 员 杜书军人民陪审员 王瑞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