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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亳行诉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李万荣、杨岭芳等与一审裁定书 (1)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荣,杨岭芳,李强,陆景侠,许朝华,丁延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亳行诉初字第00002号起诉人:李万荣,男,汉族,1964年3月11日出生。起诉人:杨岭芳,女,汉族,1957年9月7日出生。起诉人:李强,男,汉族,1966年8月15日出生。起诉人:陆景侠,女,汉族,1952年4月7日出生。起诉人:许朝华,男,汉族,1956年3月12日出生。起诉人:丁延玲,男,汉族,1951年9月7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收到起诉人李万荣、杨岭芳、李强、陆景侠、许朝华、丁延玲的起诉状,其诉称:2013年11月15日,起诉人在诉撤销“蒙政秘(2006)53号关于确认城关镇富国等九个社区居委会辖区土地权属的决定”一案开庭审理时,蒙城县人民政府向法庭出示“蒙政秘(2003)61号《关于同意社区居委会调整、更名方案的批复》”,此时起诉人才知道上述批复。上述批复在程序上及实体上均违法。现请求确认上述批复违法,请求予以撤销。经审查,本院认为:蒙政秘(2003)61号《关于同意社区居委会调整、更名方案的批复》属于对本案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起诉人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万荣、杨岭芳、李强、陆景侠、许朝华、丁延玲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 华审判员 怀 峰审判员 顾玉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卞广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