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钟祥石民二初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姚某与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石民二初字第00001-1号原告姚某被告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路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路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0000元。二、冻结原告姚某提供的担保物即原告姚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