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民初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沂民初字第2296号原告牛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居民,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相识,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2004年7月29日生育长女牛某某(曾用名牛某某),2007年8月14日生育长子牛某某。婚后一段时间感情还可以,但是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性格脾气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分居。后被告于2011年11月份无故离家出走,期间,经原告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信,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相识,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2004年7月29日生育长女牛某某(曾用名牛某某),2007年8月14日生育长子牛某某。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但是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性格脾气不和,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分居。后被告于2011年11月份离家出走,期间,经原告多方查找至今音信全无,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为此于2013年7月22日诉至本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身份证、户籍证明、村委出具的证据材料和庭审笔录等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婚后双方性格、脾气不和,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自2011年11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超过两年之久,不能履行夫妻义务。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原、被告共同生育一女、一子尚未成年,因被告下落不明,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对于原、被告的财产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查清,本案不予涉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牛某某、男孩牛某某由原告牛某某抚养。三、被告王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分别按每月282元向原告牛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至牛某某、牛某某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耀田审 判 员 时洪奎人民陪审员 刘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世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