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敦化市荣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冯丽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荣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冯丽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敦执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荣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民主街工联路。法定代表人杨成文,经理。被执行人冯丽颜,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荣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冯丽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丽颜拖欠申请执行人敦化市荣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案款1970元,案件受理费75元,被执行人冯丽颜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敦化市荣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案款204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冯丽颜承担,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3)敦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