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01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王亚兴与辽源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兴,辽源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01170号原告王亚兴,男,56岁,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被告辽源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兴诉被告辽源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韩玉超审 判 员 陈 福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