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许*与吴进孝、吴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850号申请执行人许*,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城首府小区***室。被执行人吴进孝,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城家和春天小区38-2-302室。被执行人吴刚,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城家和春天小区6-1-40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执行。依据(2013)平民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吴进孝、吴刚返还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利息15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以上费用共计116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116150元,执行费1642元被执行人也未交纳。现被执行人吴进孝、吴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平民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许军如发现被执行人吴进孝、吴刚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燕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