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墉与山东佳合金浩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商初字第45号原告王墉,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贺广良,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佳合金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金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波涛,山东天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墉与被告山东佳合金浩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墉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墉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800元,减半收取12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墉承担。审 判 长 韩 梅审 判 员 郎家涛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