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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046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延庆县张山营镇靳家堡村民委员会与北京市野山峡汽车驾驶员考试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庆县张山营镇靳家堡村民委员会,北京市野山峡汽车驾驶员考试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04698号原告延庆县张山营镇靳家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靳家堡村,组织机构代码:K0023643-0。负责人薛桂宝,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玉龙,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野山峡汽车驾驶员考试场,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丁家堡村北,注册号:110229004260215。法定代表人丁永立,场长。委托代理人刘世斌,北京刘世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延庆县张山营镇靳家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靳家堡村委会)与被告北京市野山峡汽车驾驶员考试场(以下简称野山峡教练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靳家堡村委会诉称:1993年,丁凤亮与靳家堡村委会协商承租靳家堡村北40亩土地作为汽车教练场,每年给付租金4000元,但未约定租赁期限。野山峡教练场自2003年起每年给付租金,但未与靳家堡村委会签署书面协议。靳家堡村委会认为,野山峡教练场占用靳家堡村土地进行经营,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靳家堡村委会要求与野山峡教练场确定租赁期限遭拒,靳家堡村委会有权依法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关系,故靳家堡村委会起诉要求解除其与野山峡教练场的土地租赁合同关系,并要求野山峡教练场腾退所占用的土地,并拆除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本院认为:经审查,靳家堡村委会与野山峡教练场未签订书面合同,靳家堡村委会主张双方曾达成口头租赁协议,但野山峡教练场予以否认。现靳家堡村委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土地租赁合同关系,故其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庆县张山营镇靳家堡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志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