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索向武与曹永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向武,曹永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索向武,男,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曹永光,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索向武与被告曹永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索向武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索向武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向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索向武负担。审判员 石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