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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索向武与曹永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向武,曹永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索向武,男,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曹永光,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索向武与被告曹永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索向武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索向武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向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索向武负担。审判员  石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