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简阳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陈智琼申请执行简阳市五马桥养猪专业合作社其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智琼,简阳市五马桥养猪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简阳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陈智琼,女,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被执行人简阳市五马桥养猪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丽,理事长。本院在执行陈智琼申请执行简阳市五马桥养猪专业合作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智琼一次性收取案款40000元,放弃其他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简阳市人民法院(2011)简阳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