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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龚峰与吕保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峰,吕保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龚峰,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吕保红,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峰诉被告吕保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峰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峰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龚峰负担。审判员  张通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国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