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龚峰与吕保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峰,吕保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龚峰,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吕保红,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峰诉被告吕保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峰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峰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龚峰负担。审判员 张通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国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