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商初字第0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傅仁均、魏贵琴、苏州创鑫钢铁有限公司、苏州鑫澳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苏州分行,傅仁均,魏贵琴,苏州创鑫钢铁有限公司,苏州鑫澳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094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阊胥路88号。负责人徐晓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磊,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敏,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傅仁均,男,汉族。被告魏贵琴,女,汉族。被告苏州创鑫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真山路。法定代表人傅仁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苏州鑫澳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真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先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傅仁均、魏贵琴、苏州创鑫钢铁有限公司、苏州鑫澳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749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晓夏审 判 员 唐跃健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皋仁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