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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3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郑建诺与浙江实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诺,浙江实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718号原告郑建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光华。被告浙江实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日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诺与被告浙江实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德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蔡朝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