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鼓执申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林朝晖与郑钦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朝晖,郑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鼓执申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林朝晖,男,汉族,1946年1月4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郑钦,男,汉族,1962年7月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林朝晖与被执行人郑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461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郑钦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朝晖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郑钦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钦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钦名下有车辆登记;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郑钦名下有位于福州市鼓楼区XXX商场店面;位于福州市鼓楼区XXX车位;位于福州市鼓楼区XXX房产和XXX车位;位于福州市鼓楼区XXX房产登记。因被执行人为郑钦的执行案件众多,执行中本院依法并案执行,本案依法参与分配。在本院另案【(2012)××执行字第××号】执行中,已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郑钦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XXX店面,本案参与分配所得款XXXXX元。在本院另案【(2012)××执申字第××号】执行中,已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郑钦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XXX房产及该房产内的家具设备和XXX车位,本案参与分配所得款XXXX元。对于被执行人郑钦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XXX车位和福州市鼓楼区XXX房产,本院还在另案执行中,本案可待拍卖成交后,参与拍卖所得款的分配。2013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46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祖泰执行员 严 晖执行员 刘英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