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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1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秦德春与朱晓昳、朱自强、张英返还房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德春,朱晓昳,朱自强,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474号申请执行人秦德春被执行人朱晓昳被执行人朱自强被执行人张英秦德春申请执行朱晓昳、朱自强、张英返还房屋纠纷一案,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0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暂缓执行,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1474号案件的执行。如果申请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阮拥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