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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3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振法、张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振法,张丽云,杨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3442号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太和县建设东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15206990-4。法定代表人:蒋颖,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红,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刘琳玲,该社职工。被告:韩振法,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丽云,女,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杨波,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韩振法、张丽云、杨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卫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