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6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9-01-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坤武诉被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坤武;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鼓民初字第6982号 原告刘坤武,男,汉族,1972年3月15日生,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代理人杨易明,男,汉族,1977年6月23日生,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4982111-1,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裴家桥**。 法定代表人徐永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建东,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生,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住。 委托代理人刘志敏,女,汉族,1963年4月14日生,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 原告刘坤武诉被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物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坤武诉称:其在被告广厦物业处工作期间,被告从未为其缴纳社保,因此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被告为原告补缴2010年5月至2011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原告承担,原告将领取的社会保险补贴2550元返还给被告,并履行补缴的配合义务。原告对仲裁裁决书不服,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为原告补缴2010年5月至2011年12月的社保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刘坤武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坤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嘉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