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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商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傅爱平与周美雅、杭州千度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爱平,周美雅,杭州千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468号原告:傅爱平。委托代理人:刘财华。被告:周美雅。被告:杭州千度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凤娇。原告傅爱平与被告周美雅、杭州千度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两被告无法送达开庭传票,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傅爱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财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美雅、杭州千度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爱平诉称:2012年9月份,被告以公司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万元,原告分别于2012年9月15日40万元、10月10日140万元、10月16日70万元三次汇入被告帐户共250万元。之后,被告向原告分别出具借款金额为20万元(借期至2013年1月25日,月息1.5分)、30万元(借期至2013年4月25日,月息1.5分)、200万元(借期至2015年9月25日,月息2分)的借条三张,同时双方约定借款日期确定为2012年9月25日。对200万元的借款被告杭州千度服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同时约定该借款被告应按月支付月息为2分的利息,被告如果逾期付息或有转移财产的违约行为,原告可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然而,自该借款被告应付利息起至今被告未付原告分文利息,原告数次催讨未果,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周美雅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利息32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归还时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2、被告杭州千度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中的第一项变更为由被告周美雅偿还本金200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周美雅、杭州千度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所诉事实,出示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材料,证明原、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2、借条,证明原告分三次汇给被告周美雅共250万元,其中2012年9月15日40万元、10月10日140万元、10月16日70万元。后被告周美雅由被告杭州千度服饰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对其中200万元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计算的利率、逾期付息的法律责任等的事实。经调查、核实,原告出示的证据,与其陈述一致,被告未提出抗辩和提交证据,本院认定其出示的证据合法、真实可信,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和采信。经审理,本院结合确认的证据和原告方的陈述,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2012年9月份,被告周美雅以公司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50万元,原告分别于2012年9月15日支付40万元、10月10日支付140万元、10月16日支付70万元。之后,被告周美雅向原告出具20万元、30万元和200万元的借条各一份,其中50万元已另案处理。本案200万元由被告杭州千度服饰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约定:借款日期确定为2012年9月25日,定于2015年9月25日归还,利息按月息20‰计算,按季(月)付息。逾期付息或转移财产,出借人可以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承担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但被告周美雅未依约履行付息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利息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被告杭州千度服饰有限公司为被告周美雅借款提供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周美雅、杭州千度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美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清偿原告傅爱平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周美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傅爱平因本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三、杭州千度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美雅追偿。案件受理费255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6170元,由被告周美雅、杭州千度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建跃人民陪审员  王伯林人民陪审员  朱志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权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