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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子洲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原告庞x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xx,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子洲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庞xx,女,汉族,1976年9月27日出生,农民,住子洲县何家集镇。被告李x,男,汉族,1975年12月2日出生,农民,住子洲县何家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庞x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庞xx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庞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庞xx负担。审判员  李文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