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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泸定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陈红瑶申请执行贾安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瑶,贾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定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陈红瑶。被执行人贾安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泸定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贾安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安辉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陈红瑶欠款40000元,但被执行人贾安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安辉在中国农业银行泸定县支行账户存款4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道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