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开少民初字第0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俞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熟开少民初字第0067号原告俞某,女,1987年1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雨,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某,男,1984年6月20日生,汉族。原告俞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雨、被告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某诉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孔某辩称: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月×日生育儿子俞某某。婚后当事人夫妻感情尚可,后为琐事产生分歧,夫妻现已分居,2013年10月原告来院诉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俞某与孔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邓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