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杨锋与闫书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601号原告杨锋,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国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晶雨,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书治,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杨锋与被告闫书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锋诉称,被告闫书治因生意合伙向其借款1123728元,后双方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了本金及利息的还款方式,被告至今未还清上述借款及利息,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473728元。本院认为,原告杨锋曾于2008年10月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且支付令已生效,原告也申请了执行,现原告就同一事由提起诉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64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