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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充民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李丽诉李侠良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丽,李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充民管字第5号原告李丽。被告李侠良。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丽诉被告李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李侠良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理由是:被告从2008年开始一直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务工并居住,而借款也发生在福建省泉州市,并提交了暂住证、居住证各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故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丽与被告李侠良属借款合同关系,借据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之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原告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被告李侠良居住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已满一年以上,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为被告李侠良的经常居住地,故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被告李侠良提出管辖异议后,因李燕诉被告李侠良合伙纠纷案须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告重新选择要求本案一并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本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