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城法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朱某在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某在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汕城法刑初字第269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在,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辩护人罗玉兴,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3)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在犯失火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在及其辩护人罗玉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0日10时左右,被告人朱某在在汕尾市城区东涌镇赤古村矮岭山祖坟墓地帮他人割山草时,因吸烟的烟头丢到割好的山草堆里而引发火灾,因火势蔓延越来越大,及时扑救无效,引发山林火灾。经汕尾市林业局对现场勘察后作出如下鉴定:1、火灾地点位于汕尾市城区东涌镇赤古村和东涌村委矮岭山;2、火灾损害的林地属生态林中的水土保持林;3、火灾过火面积602.9亩,受害森林面积552.3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在因吸烟的烟头丢到割好的山草堆里而过失引发山林火灾,火灾过火面积602.9亩,受害森林面积552.3亩,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朱某在及其辩护人罗玉兴提出被告人朱某在丢烟头过失引发的山火着起来后,经报告东涌镇政府相关领导后组织人员扑救,该山火只烧了2、3亩就被扑灭,其后再发生的山火不是他引发的,损害后果不应由他承担;其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朱某在在失火后及时向东涌镇政府报告,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9日,被告人朱某在受雇请帮朱某2清理朱某2家祖坟周围的杂草。同月10日10时左右,被告人朱某在在汕尾市城区东涌镇赤古村矮岭山朱某2家祖坟墓地割杂草时,因丢弃未熄灭的烟头而引发山火。山火引发后,被告人朱某在即用树丫扑火,并致电朱某2到现场参与扑火,因火势大,被告人朱某在与朱某2遂驾驶二轮摩托车到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人民政府向镇领导报告,汕尾市城区东涌镇副镇长林某接报后组织人员到现场救火,当日12时左右,山火被扑灭,参与救火的镇、村人员先后离开,同日13时30分左右,汕尾市城区东涌镇赤古村矮岭山再次燃起山火,汕尾市城区东涌镇副镇长林某再次组织人员救火,至同日24时左右山火被扑灭。经汕尾市林业局对现场勘查后作出如下鉴定:1、火灾地点位于汕尾市城区东涌镇赤古村和东涌村委矮岭山;2、火灾损害的林地属生态林中的水土保持林;3、火灾过火面积602.9亩,受害森林面积552.3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汕尾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该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朱某在的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汕尾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城区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3月11日汕尾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城区派出所会同汕尾市林业局及汕尾市城区林业局二名技术员对被山火烧毁的林地现场进行勘查:①火灾地点位于汕尾市城区东涌镇赤古村和东冲村委矮岭,属赤古村I林班6、8小班林地和东冲村I林班20、21、30小班,地籍小班号09010606XXXXXX、09010606XXXXXX、0901061XXXXXX、09010601XXXXXX、09010601XXXXXX;②火灾损害的林地属生态林中的水土保持林;③火灾过火面积602.9亩,受害森林面积552.3亩;④起火点只有位于汕尾市城区东涌镇赤古村委矮岭山(大窝山蛇地陇)朱某2祖坟右下方。3.汕尾市林业局出具的《关于东涌镇赤古村矮岭山森林火灾损害情况的鉴定意见》及《汕尾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鉴定结论通知书》(汕森公鉴通字【2013】3号),证实①火灾地点位于汕尾市城区东涌镇赤古村和东冲村委矮岭,属赤古村I林班6、8小班林地和东冲村I林班20、21、30小班,地籍小班号09010606XXXXXX、09010606XXXXXX、0901061XXXXXX、09010601XXXXXX、09010601XXXXXX;②火灾损害的林地属生态林中的水土保持林;③火灾过火面积602.9亩,受害森林面积552.3亩。该鉴定意见已于2013年4月17日通知被告人朱某在。4.被害人杨某1、杨某2、杨某3、刘某出具的《恳请给予谅解》,证实四被害人因被告人朱某在平时表现良好,山火是因过失引发,在引发山火后能积极主动参与灭火、报案,且被烧果木已复绿,决定免于被告人朱某在经济赔偿,请求对被告人朱某在从宽处理。5.证人黎某1、黄某6、黎某2、吴某1、郑某、王某1、吴某2出具的《2013年3月10日东涌镇大赤岗村后面片山山火情况》,证实他们是护林队员,2013年3月10日11时左右,接到火警电话,赶到赤岗村,当时只有少量烟,没有明火,后村干部及镇政府的同志从火场下来,说火已被扑灭,他们在路边观察了半个小时后回家吃饭,约13时30分左右,又接到电话,还是赤岗村后面片山有山火,赶到现场时看见满山大火,经全力扑救,到23时左右,山火被扑灭。6.证人吴某3、邹某、祝某、黄某7、王某2、江某出具的《2013年3月10日东涌镇大赤岗村后面片山山火情况》,证实他们是护林队员,2013年3月10日13时20分,接到汕尾市城区林业局防火办公室电话通知,东涌镇虎头兰村前面高铁路口附近有山火,他们赶到现场救火,山火得到控制。7.《关于三月十日在东涌镇赤古村后失火的情况报告》(报告人黄某燕),证实报告人黄某燕是被告人朱某在妻子,其向汕尾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递交报告,反映该次失火情况,请求主管部门对被告人朱某在从宽处理。该报告经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人民政府加署“请公安部门根据调查情况,结合本人反映给予酌情处理”意见;经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加署“请上级有关部门酌情予以从宽处理”意见;经东涌乡理事会加署“情况属实请有关部门给予从宽处理”意见。8.证人林某出具的《证实材料》,证实2013年3月10日10时50分,他接镇党委委员叶某添报警电话称“赤岗后山有火情”,于是通知赤古村委干部邱寿,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扑火。11时多,他和杨某3、朱某1赶到现场,在现场看见二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在山下果园救火。他组织人员参与救火,山坡至果园的山火被扑灭,山坡后的火情因没有上山察看,他不清楚。12时30分左右,他和杨某3等人回到村委吃饭,并通知朱某2、朱某在和被害人黄某1等人到村委调解赔偿事宜。约13时50分,他再次接到报警电话,说山火继续在燃烧,他又组织人员去救火,直到23时山火才被扑灭。9.证人杨某3证言,证实他是汕尾市城区东涌镇赤古村委治保主任。2013年3月10日9时多,他接到林某副镇长电话说矮岭山有山火,叫他在村委等,9时50分左右,他和林某副镇长二人驾驶二轮摩托车赶到矮岭山火灾现场,看见山火现场有四、五名果农在山下荔枝园周围扑火,山上火势很大,11时左右,火势渐小,11时30分左右,汕尾市城区林业局二名救火队员赶到现场,12时又有四名救火队员赶到现场,12时30分,他和林某副镇长及几名救火村民回到村委吃饭,13时50分,林某副镇长接到电话说山火继续在燃烧,他们再次赶到现场,直到15时30分左右他才回到村委。起火点是从朱某2家祖坟左边烧起的。10.证人朱某1证言,证实2013年3月10日13时30分他赶到山火现场,看见坟墓后山有二条火路,一条向上烧、一条向下烧,现场有林业局五名救火队员及黄某1等种植户在参与救火,他到15时30分左右离开现场。11.证人吴某4证言,证实他是汕尾市城区林业局护林队员,2013年3月10日11时30分接到火情报警电话,他及其他护林队员共六人赶到火情现场,到现场后碰见东涌镇的干部说山火已被扑灭,他们就在离起火地点约100米的地方一直等到12时才回家,到13时左右有接到火情电话,赶到现场,看见山火已蔓延了几个山面,难以控制,直到22时左右山火才被扑灭。12.证人黎某3证言,证实他是汕尾市城区林业局护林队队长。2013年3月10日10时多,他接到东涌镇分管林业的副镇长林某的电话说东涌镇赤岗村后山有山火,要求护林队员到现场救火。他接电话后马上报告汕尾市城区林业局的林局长,然后通知护林队员赶到现场,随后他驾车赶往火情现场,当他到汕尾市区“新地水厂”时接到林某的电话说山火已被扑灭,但他还继续开车到东涌镇赤岗村,在赤岗村路口,看见部分护林队员,且几名村干部从山上下来,并说山火已扑灭,他对护林队员说火虽然扑灭,但要防止死灰复燃,叫护林队员再看看,约等了半小时,感觉山火已灭,他们才回家。14时左右,他又接到林某的电话,说赤岗村后山又有山火,他打电话向汕尾市城区林业局林局长报告后,通知护林队员赶到现场救火,该次山火直到次日1时才被扑灭,被山火烧的面积有100多亩。13.证人黎某1证言,证实他是汕尾市城区林业局护林队一组组长。2013年3月10日10时多,他接到护林队队长黎某3的电话说东涌镇赤岗村后山有火情,他立即通知该组队员到火情现场,在火情现场的山下,碰见东涌镇及赤岗村的干部从山上下来,说山火已扑灭,护林队员就没有上山,但为确保山火确已扑灭,他们在山下等了半个多小时,见山火没有复燃迹象才回家。到14时多,他又接到队长电话说赤岗村后山又有山火,他及该小组的护林队员赶到现场救火,直到次日凌晨,山火才被扑灭。山火燃烧的面积约200多亩。听说山火是果农割祖坟的杂草引起的。14.证人朱某2证言,证实2013年3月9日晚上他打电话雇请朱某在次日到他家位于汕尾市城区东涌镇赤古村矮岭山的祖坟割杂草。第二天10时左右,他接到朱某在的电话说割杂草的祖坟处着火,叫他过去看一下,他赶到现场,看见他家祖坟附近几处着火,已被烧了一亩左右,他和朱某在用砍下的树丫扑火,但火势太大,他怕危及生命,就与朱某在一起到镇政府报案。15.被害人杨某2陈述,称2013年3月10日10时30分左右,他在种植的荔枝场准备回家,看见半山腰冒出浓烟,就驾驶二轮摩托车去看,看见二名男子驾驶二轮摩托车准备离开,其中一名是朱某2,他对他们说“上面在着火,你们还走。”,朱某2说要去镇、村委报案,随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离开,他忙用水桶挑水救火,参与救火的还有杨某1、杨某证、刘某。当时着火面积约300平方米。他种植的荔枝被烧了六棵,损失约人民币7000元。16.被害人杨某4陈述,称2013年3月10日10时左右,他在赤岗村字窝山上养护种植的荔枝树,看见距离100米左右的对面山上朱某2和一名男青年在割坟墓周围的杂草,后来,听到该男青年建议放火烧草,朱某2开始不同意,后来同意了,他们就放火烧草,当时是10时30分左右,火烧起来后,越烧越大,并蔓延开来,朱某2及该男青年就用树丫扑火,但火势失控,朱某2和该男青年要驾驶二轮摩托车离开,他就喊“你们放火后又不灭火”,朱某2边开摩托车边说要到管区及镇政府报案,随后就离开了。17.被害人黄某1陈述,称2013年3月10日11时左右,赤古管区的调解员杨某3打电话对他说,他种桉树的地方着火,让他去协助救火,他于12时左右赶到着火现场,看见火已被扑灭,他种的桉树被烧了几百棵,现场在灭火的杨某2告诉他是因为朱某2和朱某在清理朱某2家祖坟附近的杂草,焚烧割下来的杂草引起的火灾。18.被害人黄某2陈述,称2013年3月10日13时左右,他接到黄某1的电话说他所种的桉树被山火烧了,16时左右他赶到着火现场,看见山上着火,相关的领导在指挥救火。听黄某1说山火是朱某2和朱某在引起的。19.被害人刘某陈述,称2013年3月10日11时15分,他接到杨某奎及杨某证的电话说他种植的荔枝场着火了,叫他去救火,他赶到现场与杨某1、杨某证、杨某奎一起救火,但火势很猛,就向东石村委调解员报告,又向东涌派出所报警,随后东涌镇政府的副镇长到现场指挥救火。听杨某2说山火是因朱某2和朱某在清理祖坟的杂草引起的。20.被害人黄某3陈述,称2013年3月10日14时左右,黄贤烈打电话对他说,他种植在东涌镇东涌村山上的桉树被山火烧死了,他于11日、12日到现场查看,发现种植的桉树被烧了45000棵左右。21.被害人黄某4陈述,称2013年3月10日晚,他听黄某3说他种植在东涌镇东涌村矿龙窝山至牛车行山的桉树被山火烧了,他到现场清点,桉树被烧了30000棵左右。22.被害人黄某5陈述,称2013年3月10日18时30分,他在东涌镇矿龙窝山作业时发现山火烧向他种植的荔枝树及龙眼树,当时火势很猛,他无法扑灭,被烧了400棵果树,他在现场查看,山火是从东涌镇赤岗村山上烧起的。23.被告人朱某在供述,供认2013年3月9日19时,他受朱某2雇请第二天帮朱某2去割祖坟处的杂草。第二天7时30分,他到朱某2家祖坟所在的汕尾市城区东涌镇赤古村矮岭山割杂草,期间他吸烟后将烟头丢在坟前的地上,到10时10分左右他割后堆在旁边的杂草着火,他急忙用砍刀砍了几支树丫扑火,但扑不灭,就拨打朱某2的电话叫朱某2一起来救火,朱某210时30分左右赶到现场一起救火,仍无法扑灭,朱某2就叫他一起到东涌镇政府报案,于是他和朱某2驾驶二轮摩托车到东涌镇镇府三楼向在场领导报告,当时是11时左右,后来,镇政府的领导组织人员到失火地点救火。以上各项证据,内容属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在及其辩护人罗玉兴提出被告人朱某在丢烟头过失引发的山火着起来后,经报告东涌镇政府相关领导后组织人员扑救,该山火只烧了2、3亩就被扑灭,其后的山火不是他引发的,损害后果不应由他承担;其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朱某在在失火后及时向政府报告,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朱某在在侦查机关供述了其因丢弃未熄灭的烟头引发山火,并有证人朱某2证言及被害人杨某2、扬某富等人证言相互印证,山火烧毁的面积有《现场勘查笔录》、汕尾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城区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汕尾市林业局出具的《关于东涌镇赤古村矮岭山森林火灾损害情况的鉴定意见》证实,依法予以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在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朱某在虽主动到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政府报告火情,但并没有如实供述引起火情的原因,直到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才如实供述,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朱某在在案发后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在受他人雇请割坟墓周围的杂草时,因丢弃未熄灭的烟头而过失引发山林火灾,火灾过火面积达602.9亩,受害森林面积552.3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朱某在在引发山火后,主动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并积极参与救火,案发后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朱某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在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武审 判 员 黄伟群人民陪审员 林悦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焕棠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