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监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马光进受贿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云高刑监字第135号马光进:你为受贿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0)昭阳刑初字第536号刑事判决和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昭中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及(2012)昭中刑申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判认定你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再审改判无罪为由提出申诉。经审查查明,你在担任云南省昭通市国土资源局昭阳区分局永丰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收受违章用地人员钱财21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你提出原判认定你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申诉意见,经查,你受贿的事实,有介绍贿赂人、行贿人的陈述相印证,你的申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