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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何增军与曹占平、曹国平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增军,曹占平,曹国平,曹进平,曹国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何增军。被执行人曹占平。被执行人曹国平。被执行人曹进平。被执行人曹国进。本院在执行何增军与曹占平、曹国平、曹进平、曹国进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耀立审判员  肖士欣审判员  李 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党顺考 关注公众号“”